(一)基金会的定义
基金会是以慈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创立意愿,以非营利为自益或他益目的或特定目的而创立的拥有财产并进行独立管理同时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法人。
传统意义的基金会仅以慈善和公益为目的,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兼顾慈善、公益和私人利益。创立基金会可以为非营利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为目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及不得损害债权人为目的。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创立的基金会是公共基金会或称为公益基金会。公共利益包括为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群、社会、环境、发展、艺术、宗教、慈善、科学研究、教育和其他特定的利益。
以私人利益为目的创立的基金会称为私人基金会或私益基金会。私人利益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教育、健康、财产及继承、避免财务风险、降低所得税,个人持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如银行账户、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和房屋;
(2)家庭成员健康、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保护未成年人和禁治产成员利益避免债务和任何财产风险;
(3)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所得税、员工退休金和养老金管理、研发、教育或奖励、慈善、所有人利益保护和继承。
法律对于公共基金会的创立、监管和解散规定严格,而对于私人基金会的监管则相对宽松。
(二)私益基金会当事人
私益基金会当事人包括:基金会创立人、基金会管理人、基金会受益人以及基金会保护人。
1、创立人
基金会的创立人是指本人或者第三人,创始人签署基金会章程将其财产赠与基金会。
巴拿马私益基金会法规定,基金会可以由本人通过第三人创立,初始捐赠可以由其后被称为发起人的基金会创立人或任何第三人增加。
2、管理人
基金会管理人由基金会章程和规则约定,创立人自任管理人成员之一、指定或者提名由政府或法院批准及委任(一般为公益基金会)管理人。一般法律不限制基金会的创立人、受益人和保护人作为管理人之一,但少数国家仍然存在限制规定。
3、受益人
基金会的受益人是根据基金会章程或规则享受基金会财产收益和利益的个人,或者基金会受益人被视为在约定时间和条件下没有有效对价而在基金会合法存续期间或者解散时没有限制地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基金会得到经济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由基金会创立人或基金会管理人指定并加载在章程或规则。
巴拿马私益基金会法规定,基金会或以章程确定受益人或以创立人指定方式即以基金会规则确定受益人。即,基金会章程仅确定受益人存在,规则才确定受益人。因规则不需在注册处备案,它是受益人与基金会就其权利和义务约定的私人契约。
4、保护人
基金会的保护人是由创立人委任或解任,行使章程和规则授予其的一切权利,监督基金会管理人管理基金会财产。
私益基金会创立人或财产赠与人通过第三人创立基金会后,通常作为保护人以便监督基金会财产管理及保护受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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