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的种类不同,基金会在公益与私益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除传统公益基金会发挥的公益作用,现代私益基金会如家族基金会可以发挥保障财富传承且兼顾财富管理之作用。
(一)私益基金会的特点
1、基金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在民法制度国家,基金会属于具备完全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法人基本无异议。基金会法人与公司法人不同之处在于基金会并没有股东。
2、基金会不存在股东
基金会与公司法人不同之处在于其不存在股东成员,因此在财产运营管理机制方面具有独特之处。作为独立法人,虽然没有股东成员,但基金会可通过聘任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载明的宗旨运营基金会,最终实现基金会在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方面的作用。
这与信托通过受托人持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也存在差异,在基金会层面,基金会的理事会作为实际运营管理基金会财产的机构并不像信托中的受托人那样享有基金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高净值客户更容易接受基金会的财富管理机制特点。
3、基金会财产独立性
与信托财产在普通法上归受托人所有不同,基金会设立人将财产捐赠于基金会后,基金会通过受让物权的形式获取基金会财产,基金会有权在设立基金会的宗旨范畴内处分基金会财产。基金会在达到创立人创立基金会时设定的目的或解散清盘时,剩余财产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出现以下情形:归创立人的继承人所有;由章程和规则约定财产归属;由创立人或保护人决定;归最终受益人或剩余受益人所有。
4、 基金会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会以其受赠财产及受赠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为限承担基金会债务。基金会财产独立性使基金会财产与基金会创始人财产、基金会管理人的财产相互隔离,避免基金会创立人之债权人追索其财产,但特定恶意逃债情形除外。
5、 更为灵活的架构安排
私益基金会架构安排具有灵活性,创立人可通过基金会章程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创立人创立基金会时,可通过选择适当司法辖区,自行担任管理人或保护人,同时亦可指定受益人为保护人之一,避免管理人可能产生的违反基金会章程的行为。
例如,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法律赋予基金会创始人撤销或修改基金会章程以及担任基金会受益人角色的灵活选择。
(二)私益基金会的功能
1、保护财富安全
基于基金会财产之独立性,通过基金会管理家族财产可以避免家族财产被继承人过度分割,家族基金会与离岸基金会法律一般规定基金会创立人、第三人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基金会之创立以及财产捐赠行为,创立人和受益人住所地涉及继承不适用于基金会。另外,除非基金会设立人恶意逃避债务,其债权人无权追索基金会财产。
2、保障财富传承
传统基金会在欧洲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一即财产权人可利用基金会处置其财产,一般情形下,如非财产权人恶意逃债,基金会财产的独立性可起到防止基金会财产被其债务人追索的作用。在财富全球化配置的大背景下,通过基金会代替遗嘱有利于财产权人摆脱属人法的束缚进而更加自由地处置私人财产。
特定法域基金会无存续期限限制可保障家族企业通过基金会实现基业长青,例如爱沙尼亚、荷兰、卢森堡等国均未设置其存续时间的限制,这为家族财富传承提供了永续载体。另外,通过基金会持股,可有效避免家族企业股权分割等情形。
3、财富管理
各国法律一般不禁止基金会利用经营商业活动的方式进行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例如,《奥地利私有基金会法》项下的私有基金会虽然不得主要从事私人商业活动,但它们可以开展辅助的经济活动。荷兰基金会可在基金会宗旨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但商业活动的营利一般需要缴税。基金会逐渐演化为一类财富管理工具。基金会作为财富管理工具较信托而言更大的吸引力体现在基金会的创始人可以保留更多影响、控制基金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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